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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5月4日 Tags: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崇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一、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 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随附义务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职员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签署的各种类型的合同,都是有附随义务的,此种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职员或者是民事主体,都不得随意的违反相关的规定,否则若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法的违约对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具有督促的作用,使非违约一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它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合同建立之时就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接下来,的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的违约有哪些如何在对方违约时保障自身的利益 ;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民事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违约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违约的具体事由确定违约承担的法律原则。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与分则中的过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严格并不以过错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作为衡量承担的依据。严格的损失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也叫过失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基本条件的认定的准则。按过错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不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违约承担方式

违约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具体方式。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形式。

读完以上内容,相信对于合同法的违约有哪些,您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合同执行中的违约行为不仅破坏了诚信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但是如何承担违约一般都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约定好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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