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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协议后开不了门租房人起诉中介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拿着出租人提供的钥匙准备入住时,租房人发现房门无法打开,反被邻居误会为盗贼。在公安部门解决问题时,租房人才发现出租人并非房屋产权人,中间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由此,租房人提起诉讼,要求中间人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北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任某找到马某经营的中介服务公司,查询房屋租赁信息。根据马某提供的信息,任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杨某将红桥区西青道一处房屋租赁给任某居住,租期为1年半。马某介绍说,杨某即为所租房屋的业主。于是,任某给付杨某一个季度的租金2400元及押金600元,同时,向马某支付中介费260元。

    其后,当任某用杨某提供的钥匙准备打开出租屋房门入住时,发现房门根本打不开。任某的行为还引来误会,邻居以为任某盗窃并报警。在公安部门解决问题期间,任某才知道所租房屋的产权人并非杨某。此后,任某和马某均找不到杨某。双方为此还到公安部门报案,但一直没有结果。随后,任某将马某告上了法庭。任某认为马某未尽审查义务,没有向其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致使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中介费。

    法庭上,被告马某辩称,他为原告提供的仅仅是中介服务,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和杨某签订的,与他无关。且合同明确约定,信息公司只负责提供房源信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马某认为,他只收取了原告的中介费,并未收取租金和押金,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只同意退还中介费,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庭经调查发现,租房协议的抬头上显示出租人为案外人康某,协议签订人却为杨某。协议抬头和落款签字人并不一致,但这没有引起原被告的警觉。另外,被告马某提供中介服务是以和平区某中介公司名义进行的,原告在起诉时,将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但该公司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际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中介人在提供中介信息服务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被告在提供服务前未对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进行必要审查,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也应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任某中介费26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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