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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商铺包销商卷款115万 "糊涂"中介被判承担三成损失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8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中国法院网讯   黄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向某楼盘的“包销商”购买了一套商铺房,谁知所谓的“包销商”竟然是骗子。在向骗子追讨百余万钱款不成后,黄女士转而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因审核不严被判承担黄女士30%的经济损失。
    2005年,一个自称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职员的骗子洪某来到某知名中介公司,谎称该公司拿到了西藏南路一处楼盘商铺的包销代理权。洪某拿出一份承包销售合同,希望能由该中介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女士经中介居间与洪某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的买卖定金协议并支付给洪某商铺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万元。
    岂料,包销一事竟是子乌虚有,包销合同、公章等均系洪某伪造。发觉上当后,黄女士立即向洪某催讨钱款,但只要回了5万元,而洪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虽然根据判决,洪某依法应当发还骗取黄女士的115万元钱款,但由于洪某没钱归还,该案执行已经中止。
    黄女士转而向中介公司交涉,她认为,中介公司在她与洪某的商铺交易中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她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这笔损失。在双方交涉不成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由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115万元。
    中介公司则辩称,自己也是洪某诈骗的受害者,中介公司居间该商铺的佣金近2万元也没能收取。黄女士的钱款是洪某骗取的,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本案中,洪某所持伪造的商铺销售合同委托中原公司居间销售,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却未加审查,反而介绍给黄女士买受。因此,中介公司对于黄女士所遭受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黄女士作为具体的房屋买受人,也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中介机构只是作一推荐、介绍,是否决定购买的决定权在于黄女士本人,对于本案所涉损失应由黄女士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具体案情,酌定由中介公司对黄女士未获赔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一般而言,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中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所具有的信息资源,二是因为中介在此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当事人支付中介费更多的是为了“买个放心”。然而,本案所涉的中介公司却恰恰相反,既未提供真实的信息,又未作专业审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中介的介绍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扩大了诈骗范围,因此,中介公司对购房人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购房人自己也有义务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对于受骗也有主要责任,购房人要求中介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是推卸责任的不恰当表现。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了中介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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