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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9日 Tags: 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

  在实践中,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当事人意思表示正确,那么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存在,。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当事人意思表示正确,如果当事人是在受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往往显失公平,那么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撤销的要件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

  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是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如何撤销的相关内容。综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订立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因一定情形中止或终止的,那么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合同订立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因一定情形中止或终止的,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效果。那么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

  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何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终止是最终停止了,强调结果。中止是中途停止,强调过程中被打断,可以继续,也可以停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我国《合同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制度。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的相关内容。综上,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完全可以想办法终止合同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并追究对方的法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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