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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5月4日 Tags: 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建筑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具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规前提。另外,有些总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为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也会将这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施工。

二、对挂靠税收处理方式的探讨

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挂靠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问题:如果A公司系建筑安装企业,同时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A公司从B公司购置设备500万,A公司以510万元价格销售给C公司,单独签订销售合同,同时单独开具5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外,A公司又给C公司安装上述设备,安装费50万元,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安装费发票。请问:营业税缴纳是按50万元缴纳吗,是否要包含510万元的设备款。请问国家营业税是如何规定

解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文件参照营业税细则

1、《新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新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

1、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即设备的采购方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不得扣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应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方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七条规定来处理。此规定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以及未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是外购的。这种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4、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要由自治区地税局予以确认。扣除设备名单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确定。

5、设备价款或设备扣除额的确定由建筑工程主管地税局负责。设备扣除的价款应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和施工企业设备出库单注明的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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