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买卖合同

建筑工业用品买卖合同 钢铁产品供货合同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4日 Tags: 建筑工业用品买卖合同,钢铁产品供货合同规定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业用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约: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子--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买受人:


  鉴证意见:


  出卖人:             买受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证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该合同文本由漯河市工商局合同科提供。







钢铁产品供货合同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适用的范围为公司与顾客签订的钢铁产品供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内部分工 2.1营销或负责变更经办人员负责变更单内容评审。 2.2业务部负责合同变更的操作和管理,以及相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适用的范围为公司与顾客签订的钢铁产品供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内部分工

2.1营销或负责变更经办人员负责变更单内容评审。

2.2业务部负责合同变更的操作和管理,以及相关单证的归档工作。

2.3财务部负责财务评审。

2.4股份公司、业务部或营销部门人员负责运输评审。

3 变更程序

3.1合同变更的

3.1.1所有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公司为唯一的合同变更单位。

3.1.2 公司负责合同变更、合同逾期交货赔款、合同变更规定的解释工作。

3.2合同变更的内容

3.2.1合同标的的变更:品种、规格、钢种、件重、合同量、技术要求等变更。

3.2.2合同运输的变更:收货单位、运输方式、到站。 元/吨

10天以下10天-1个月1个月以上-2个月2个月以上

钢坯1050100150

热轧、线材1570140250

冷轧2080160290

3.5现货合同变更

3.5.1公司原因的合同变更,经与顾客协商同意后合同的解除不计变更费。违约补偿金经双方协商确定。

3.5.2顾客原因的合同变更视变更内容情况收取合同变更量货款总金额3%以下的变更费。

3.6.附则

3.6.1 一份合同同时变更两项以上的内容,变更费按高项计算,不累计收费。

3.6.2 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外部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供方因顾客拖欠货款而不履行合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3.6.3 期货合同变更时,顾客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顾客要求变更的电报、传真件作为变更依据保存,变更申请单需由相关人员按评审过程,对变更内容进行重新评审,并记录在合同变更申请单上。顾客按变更草约付款清单所需费用付费。

3.6.4 现货合同变更时,业务部根据单据评审确认后,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无需与顾客签订变更合同,并不需相关部门评审确认。

3.6.5本规定未及部分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