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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从离婚案件对按揭房屋的处理看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一:丈夫2009年1月1日按揭房屋一套,首付款30万,合同总价50万。截止2010年1月1日结婚时一个人还贷2.5万元。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生一子。婚后,丈夫用个人收入还贷3.5万元。2011年6月1日离婚,房屋经估价为60万元。法院对该房应该怎样分割?2009.1.1 2010.1.1结婚 2011.6.1离婚 --------------------- ------------------- ------------------------首付30万 夫一人还贷2.5万 夫一人还贷3.5万 总价50万 现价60万 --------------------- ------------------- ---------- 二:问题的提出:  1、婚前首付30万和夫一人还贷的2.5万元,总共32.5万元怎样认定和处理?首先这32.5万元应认定为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应偿还,偿还多少?我认为应当偿还:32.5 50 60 2=19.5万。首先应分出婚前个人财产在房屋总价中的比例,然后再乘以房屋现价,因为房屋现在确实价值60万而非50万。除以2是因为妻子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一半。  2、2010.1.1--------2011.6.1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人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3.5万元。怎么认定和处理?婚后的财产可以约定为AA制,如果没有约定,丈夫的3.5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3.5万元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应分得一半1.75万元。  3、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也可以对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也就是说房屋增值的10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如果房屋判归一方所有,该一方应偿还剩余按揭款,另一方可以得到的财产价值应为:60 2-19.5=10.5万元。 或者这样计算:房屋价值50万有一方一半25万元,增值部分10万元也有一方一半5万元,婚前债务一方应负担19.5万元。不得房者应得到财产应为:(50 2)+(10 2)-19.5=25+5-19.5=10.5万元。法理是相通的,所以结果是一样的。三:房屋应判归哪一方?  1、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孩子不满三周岁时,一半应归妻子抚养。房屋一般也应归妻子所有。  2、当初丈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与银行办理按揭,都是自己一个人办理。也就是说,合同上无论买方还是贷款者都是丈夫。合同是有相对性的,贷款当然应由丈夫来偿还。  3、问题来了:如果判给丈夫所有,剩余款当然由丈夫偿还。这样很顺当,但是后续的问题是:如果丈夫不能偿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合法外债应由夫妻双方来偿还。但是这时妻子已经拿上自己的10.5万元走了,银行只能执行丈夫的财产甚至拍卖房屋,丈夫的权利如何保障? ; 如果判给妻子,那么剩余款当然由妻子偿还。但这样判决带来的问题是:司法权利是不是干涉了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初按揭时,卖方可能是考察了丈夫的收入等信誉的,现在法院判决房屋归妻子所有剩余贷款由妻子偿还,如果该妻子无力还款,在丈夫拿上房屋分割款一走了之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益如何保障?四:我的看法:  对此类案件本人还需考虑思路,正在思考。本案无解。法律有冲突,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办案要看律师的水平,包括律师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王立功律师 20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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