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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5月4日 Tags: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什么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

一、技术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二、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在此后的三年半时间里,人民法院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实务中没有发生太多的问题。直到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吸收了《纪要》的绝大多数内容,但在第五部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中,没有涉及地域管辖的内容。换句话说,《解释》没有吸收《纪要》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再继续沿用该条规定呢

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四、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转让人的协助指导在实体审理中往往被确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往往在受让人处完成或实际上已在受让人处实施,就认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此认定,则又落入了前述《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有违《解释》不作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受让人需要,转让人可以协助指导”、“若协助指导,差旅费由受让人支付”之类内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该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处履行,进而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种约定,是假设性约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这一步,即发生纠纷成讼,现以此为定论确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们应探究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真义,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履行事实是最恰当的角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是以转让地法院管辖为宜。

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什么

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什么

1、转让方名下的所有商标,有商标是近似或相同的应一并转让。这点也该是受让方注意的重点。如需要转让的商标有与转让方的其他商标近似或相同应一并转让,如不同时办理转让会把所需要办理的商标视为放弃转让申请。这个注意事项需要事先就了解清楚,在以后的申请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麻烦。

2、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前,应了解清楚此商标目前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被撤销或是注销等情况。只有有效的商标才具有,才能办理转让等手续。

3、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变更导致驳回。如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及地址有所变更,应同时把证上的地址及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

4、转让商标是否有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这一点受让方也应得到重视。因为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怎样审查商标转让合同

1、商标转让合同主体。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转让合同的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商标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商标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标转让合同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商标转让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商标转让合同期内及商标转让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1、违约,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承担违约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进行的解答,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有商标是近似或相同的应一并转让、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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