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向贵福在成都市某公司担任驻重庆片区营销经理期间,利用其具有向企业客户收款的职权,收取重庆某发动机公司向自己所在的公司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127万余元。之后,向贵福私自将该11张承兑汇票以票面金额95%至97%的价格卖给了胡某、徐某等人,从而套现120余万元并将赃款挥霍,致使被害单位的损失无法挽回,严重影响了被害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检察机关就此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