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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1999-07-08】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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