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动态

安徽出台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新规 重新明确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4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为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省物价局出台《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定价范围,将*定价范围限定在对外开放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及景区内非垄断性的交通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价格水平,不再实行*定价管理。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实行听证,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上调。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同时,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随意设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

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对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免门票游览;对6*8周岁的未成年人、60*65周岁的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群体减半收取门票价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学见习基地、红色旅游景点对未成年人、大中专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开放。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色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建立对特定群体的免费开放日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景区价格执行情况将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建立相互协调的门票价格监管机制。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