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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7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shyjjhtls.com/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精神,深化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统一、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今年4月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要下:

  一、通过申请行政审批(由探矿权人转为采矿权人除外)未缴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采矿权,至2006年6月30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到期的,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委托有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原矿区范围内的剩余占用资源储量进行储量核实,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送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进行评审。

  二、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采矿权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评估机构选定的评估方法、参数和结果。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的采矿权人按时完成资源储量核实、送审工作,督促地质勘查单位严格按照资源储量核实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储量核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在完成资源储量和价款评审认定后,按采矿权延续申请的规定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发利用方案等要件不必重新办理),根据采矿权人占用的资源储量和设计开采规模重新确定采矿权的有效期,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把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完成资源储量核实、送审工作和办理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手续,作为2006年度对采矿权人年度检查报送的要件。

  该做法解决了采矿权出让“双轨制”问题,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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